場地介紹
南屯區 - 春社里活動中心簡介
活動中心介紹
坐 落 地 址 :
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23之12號2.3樓(會開啟新網頁)
里 別 範 圍 :
春社里
場地管理人員 :
王先生
聯 絡 電 話 :
04-24752799分機105
總 容 納 人 數:
200人
面 積 坪 數 :
2樓:
1249.30 平方公尺
3樓:
1098.30 平方公尺
總面積:
2347.60 平方公尺
樓 層 簡 介 :
2樓:
2樓活動中心
3樓:
3樓大禮堂
無 障 礙 設 施:
有
電 梯 :
有
停 車 場 :
無
內部設備介紹 :
電梯1台、冷氣5台、長桌30張、椅子60張、電扇10台、監視系統1組等
坐 落 地 址 : | 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23之12號2.3樓(會開啟新網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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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別 範 圍 : | 春社里 | ||||||
場地管理人員 : | 王先生 | ||||||
聯 絡 電 話 : | 04-24752799分機105 | ||||||
總 容 納 人 數: | 200人 | ||||||
面 積 坪 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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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層 簡 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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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障 礙 設 施: | 有 | ||||||
電 梯 : | 有 | ||||||
停 車 場 : | 無 | ||||||
內部設備介紹 : | 電梯1台、冷氣5台、長桌30張、椅子60張、電扇10台、監視系統1組等 |
可借用場地
場地別名稱
所屬樓層
面積(㎡)
容納人數(人)
內部設備
場地照片
2樓活動中心
2樓
560.66
90
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有
3樓大禮堂
3樓
739.51
110
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有
場地別名稱 | 所屬樓層 | 面積(㎡) | 容納人數(人) | 內部設備 | 場地照片 |
---|---|---|---|---|---|
2樓活動中心 | 2樓 | 560.66 | 90 |
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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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大禮堂 | 3樓 | 739.51 | 110 |
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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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時間
時間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備註
早上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下午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晚上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不開放
備註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時間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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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
下午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
晚上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不開放 | |
備註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僅供里內集會活動使用,如有需求再對外租借。 |
收費標準
場地別
收費(單位:元/次)
單次租用
長期性使用
其他
保證金
備註
租用費
冷氣使用費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租用費
冷氣使用費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2樓活動中心
3500(日);4000(夜)
190
240
3樓大禮堂
4000(日);4500(夜)
200
290
3000
附註說明:
規定事項:
一、場次性
1.場次使用時間超逾4小時之限,以第二場次計費,依此類推。
2.三個月內連續使用六場次(含)以上,全部租用費得予5折計費。
3.場次使用時間之日、夜時段,每日以18時為分界。
二、長期性
1.長期租用費繳付方式分為:季繳、半年繳、年繳。
2.每月使用時間50小時以上-9折計費,60小時以上-8折計費,70小時以上-7折計費,80小時以上-6折計費,90小時以上-5.5折計費,120小時以上-5折計費。
3.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且每週必須使用一次以上(含)、須連續租用三個月以上。
三、其他
1.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其租用
費以原租用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不含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
及「切結書」等資料)。
2.長駐性使用費之訂定,本所視實際情況個案議訂。
3.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如未清潔場地得扣用保證金做為清潔費。
4.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者,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
擔水電費。
場地別 | 收費(單位:元/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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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次租用 | 長期性使用 | 其他 | 保證金 | 備註 | |||||||
租用費 | 冷氣使用費 | 器材保養費 | 水電費 | 租用費 | 冷氣使用費 | 器材保養費 | 水電費 | ||||
2樓活動中心 | 3500(日);4000(夜) | 190 | 240 | ||||||||
3樓大禮堂 | 4000(日);4500(夜) | 200 | 290 | 3000 | |||||||
附註說明: | |||||||||||
規定事項: 一、場次性 1.場次使用時間超逾4小時之限,以第二場次計費,依此類推。 2.三個月內連續使用六場次(含)以上,全部租用費得予5折計費。 3.場次使用時間之日、夜時段,每日以18時為分界。 二、長期性 1.長期租用費繳付方式分為:季繳、半年繳、年繳。 2.每月使用時間50小時以上-9折計費,60小時以上-8折計費,70小時以上-7折計費,80小時以上-6折計費,90小時以上-5.5折計費,120小時以上-5折計費。 3.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且每週必須使用一次以上(含)、須連續租用三個月以上。 三、其他 1.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其租用 費以原租用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不含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 及「切結書」等資料)。 2.長駐性使用費之訂定,本所視實際情況個案議訂。 3.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如未清潔場地得扣用保證金做為清潔費。 4.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者,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 擔水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