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介紹
太平區 - 黃竹里活動中心 (暫停開放使用)簡介
活動中心介紹
坐 落 地 址 :
臺中市太平區竹村路41號(會開啟新網頁)
里 別 範 圍 :
黃竹里
場地管理人員 :
蘇方妗
聯 絡 電 話 :
22794157-143
總 容 納 人 數:
60人
面 積 坪 數 :
一樓:
128.00 平方公尺
總面積:
128.00 平方公尺
樓 層 簡 介 :
一樓:
活動空間
無 障 礙 設 施:
有
電 梯 :
無
停 車 場 :
無
內部設備介紹 :
長椅10張、椅子50張、吊扇6支
坐 落 地 址 : | 臺中市太平區竹村路41號(會開啟新網頁) | ||||
---|---|---|---|---|---|
里 別 範 圍 : | 黃竹里 | ||||
場地管理人員 : | 蘇方妗 | ||||
聯 絡 電 話 : | 22794157-143 | ||||
總 容 納 人 數: | 60人 | ||||
面 積 坪 數 : |
|
||||
樓 層 簡 介 : |
|
||||
無 障 礙 設 施: | 有 | ||||
電 梯 : | 無 | ||||
停 車 場 : | 無 | ||||
內部設備介紹 : | 長椅10張、椅子50張、吊扇6支 |
可借用場地
場地別名稱
所屬樓層
面積(㎡)
容納人數(人)
內部設備
場地照片
場地別名稱 | 所屬樓層 | 面積(㎡) | 容納人數(人) | 內部設備 | 場地照片 |
---|
開放時間
時間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備註
早上
:~:
:~:
:~:
:~:
:~:
:~:
:~:
下午
:~:
:~:
:~:
:~:
:~:
:~:
:~:
晚上
:~:
:~:
:~:
:~:
:~:
:~:
:~:
備註
時間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備註 |
---|---|---|---|---|---|---|---|---|
早上 | :~: | :~: | :~: |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 | :~: | :~: | |
晚上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收費標準
場地別
收費(單位:元/次)
單次租用
長期性使用
其他
保證金
備註
租用費
冷氣使用費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租用費
冷氣使用費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附註說明:
一、場地大小別:大型為面積超過60坪以上者,小型為面積60坪以下者。
二、長期性租用:係指每月必須使用3次以上(含3次),且每次使用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含2小時);或每月總計使用12小時以上者,才能享有以小時收費方式計算。
坪數60坪以上者,每小時以新台幣50元收取租用費;坪數60坪以下者,每小時以新台幣25元收取租用費。
三、活動中心租用,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申請租用逾四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其租用費以單場租用費除以四小時之每小時費用計;空調冷氣費依使用空間之冷氣機噸數以每小時計。
四、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殘障、兒童等非營利社團租用活動中心,其租用租用費以原訂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租用費。
五、如需提供空調(冷氣)系統、音響、桌椅等其他器材,得酌收冷氣維護費或器材保養費。
六、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
七、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擔水電費。
八、計時IC卡片遺失租用人應照價賠償新台幣120元。
場地別 | 收費(單位:元/次) | ||||||||||
---|---|---|---|---|---|---|---|---|---|---|---|
單次租用 | 長期性使用 | 其他 | 保證金 | 備註 | |||||||
租用費 | 冷氣使用費 | 器材保養費 | 水電費 | 租用費 | 冷氣使用費 | 器材保養費 | 水電費 | ||||
附註說明: | |||||||||||
一、場地大小別:大型為面積超過60坪以上者,小型為面積60坪以下者。 二、長期性租用:係指每月必須使用3次以上(含3次),且每次使用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含2小時);或每月總計使用12小時以上者,才能享有以小時收費方式計算。 坪數60坪以上者,每小時以新台幣50元收取租用費;坪數60坪以下者,每小時以新台幣25元收取租用費。 三、活動中心租用,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申請租用逾四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其租用費以單場租用費除以四小時之每小時費用計;空調冷氣費依使用空間之冷氣機噸數以每小時計。 四、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殘障、兒童等非營利社團租用活動中心,其租用租用費以原訂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租用費。 五、如需提供空調(冷氣)系統、音響、桌椅等其他器材,得酌收冷氣維護費或器材保養費。 六、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 七、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或委託代管情形,應視使用者實際使用情形負擔水電費。 八、計時IC卡片遺失租用人應照價賠償新台幣120元。 |